三人谈|陈兴良姚辉周光权谈民法典实施与刑事司法高质量生长
作者:亚博yabo888vip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2-11-01 01:14
本文摘要:12月7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事情集会,对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举行了再发动再部署。

亚博yabo888vip网页版登录

12月7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事情集会,对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举行了再发动再部署。为促进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推动刑事司法高质量生长,检察日报社于12月11日上午举行“民法典实施与刑事司法高质量生长”三人谈研讨运动,邀请民法学者和刑法学者,配合围绕如何破除“重刑轻民”看法、正确处置惩罚刑民交织案件、准确认定产业犯罪与维护法秩序统一性等问题,论法析理,并就如何协调民法与刑法关系、如何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促进刑事司法高质量生长举行研讨,提出名贵建议,敬请关注。

12月11日上午,“民法典实施与刑事司法高质量生长”三人谈研讨运动在京举行。“三人谈”研讨嘉宾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问题一:民法典确立了人民至上等原则和理念,这将给刑法带来哪些启示?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协调好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姚辉: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执法,它的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它实现了我国民事执法的体系化。

在此之前,我国已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事执法的基本框架,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条约法、侵权责任法等,这次把这些执法汇编在一起形成民法典,编纂的历程既有编也有纂。在体系化的民法典中,一方面,对内要处置惩罚好民法典内部各编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买通民法典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阻隔,尤其应处置惩罚好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刑法等公法之间的关系。陈兴良:民法典的降生并不是从无到有,而是在原来的单行民事执法基础上编纂形成民法典。

民法典的颁布应该说是我国民事执法体系完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对民法学界以及民事执法实践是件大事,而且对从事刑事法研究和刑事检察、审判实务等事情,也有深远影响。

这里主要涉及民法和刑法的关系。小我私家认为,民法和刑法是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民法主要是赋权法,它划定了公民的一些民事权利,像人格权等,这些权利的设定对刑法具有重大意义。

刑法是保障法,或者说后援法,当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严重到组成犯罪时就应当受到刑罚制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对民法具有一定的附属性。民法的授权性划定,也即民法中所划定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仅民法要掩护,刑法更要掩护。

周光权:刑民关系的处置惩罚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个问题在之前的刑事司法中就一直存在。学习、贯彻和实施民法典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民法典中确立了公民的重要权利,如人格权独立成编等,给刑事司法许多启示。在以后的刑事司法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增强对公民隐私权、小我私家信息等权益的重视和掩护,对侵犯公民小我私家信息等犯罪行为,应加大攻击力度。二是刑事司法不能与民法典的基本精神相矛盾。

民法典掩护、提倡的行为,如临危不惧,以及其划定的其他一些阻却违法的民事行为如自力救援行为,司法机关不宜作为犯罪处置惩罚。三是对产业犯罪、经济犯罪的认定,应调整思维,改变思路。

对于一些民事关系很是清晰,当事人主张民法权利,通过民事途径就可以解决的,司法机关不宜动用刑事司法气力介入处置惩罚民事纠纷。面临民法典实施带来的变化,我们应努力调整事情姿态,改变传统司法看法,使司法取向和民法典的精神相契合。问题二:在民法典实施后,该如何调整民法与刑法思维方法上的差异性?针对“重刑轻民”现象,有学者提出“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该如何看待?陈兴良:关于刑法和民法思维上的差异,主要泉源于刑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差别。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在判断行为人是否组成犯罪时,不能首先接纳实质性的判断,直接凭据这个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决议是否将其入罪,而应看刑法有没有划定。

可是,民法差别,其基本原则是老实信用,民法体系是开放性的。对于民事运动,如果执法有划定,根据执法划定处置惩罚;如果执法没有划定,根据政策、民俗习惯或一般的社会生活规则处置惩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审判更多地接纳实质的判断方法。例如,民事审判中可以接纳类推,但刑事审判对犯罪的认定是绝对克制类推的。关于“重刑轻民”,一般认为,我国古代的执法传统具有“重刑轻民”的特点。从我国古代的执法生长演变历程来看,一直是重视刑法,尤其重视对犯罪的惩治。

上述看法和做法对我们现在司法实践仍有一定影响。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强调了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从这个层面讲,民法典颁布实施为消除“重刑轻民”看法提供了破解之道。

此外,民法典的颁布也会促进刑事司法理念发生重大厘革。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具有相当的关闭性,更多的是在刑法规模内讨论问题,是一种关闭的思维。民法典的颁布给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我们应持开放包容的心态,纳入民法思维。

只有这样,刑法才气和民法典保持协调,彻底破解“重刑轻民”的现象,不停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周光权: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很大水平上有助于缓解“重刑轻民”的现象。对于“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这种说法应仔细辨析。刑法和民法的目的、性质、宗旨差别。

如民法中的条约订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为什么仍会发生许多条约诈骗等犯罪?因为,民法中条约的建立有一个前提,即双方遵守老实信用原则,此时条约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清晰。但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签订条约时违背老实信用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组成犯罪。

此时,条约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清晰,依据民事执法便无法继续处置惩罚,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行为人治罪无可厚非。民法处置手段有限的时候,需刑法实时介入。综上,对刑民关系的处置惩罚应尊重刑法和民法作为差别执法的目的、宗旨、规范和掩护目的。

刑法认定犯罪的唯一评价尺度就是犯罪组成要件,切合犯罪组成要件就是犯罪行为。所以,不应简朴、笼统地讲“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姚辉:民法与刑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置惩罚,是一个较为庞大的问题。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应尊重并认识到各个部门法性质、理念、调整方法的差别。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产业关系的规范。条约纠纷案件中,它思量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刑法纷歧样,刑法作为公法,它的站位、理念、判断尺度等与民法是纷歧样的。

我们应尊重相互之间的差异,两者才气各行其道,到达差别执法规范调整的执法关系的协调。处置惩罚民法和刑法的关系,最重要的就是双方秉持各自的规范,各司其职,各行其道。

刑法中最重要的是犯罪组成,民法中最重要的是执法关系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根据各自的尺度举行判断即可。问题三:“刑民交织案件”处置惩罚的难点在那里?能否在理论上提炼出一条具有指导意义的“黄金支解线”?周光权:关于处置惩罚“刑民交织案件”的逻辑判断,首先,要思量民法的态度,要保持和民法协调,底线是不能和民法典相冲突;其次,执法关系是不是清晰。如果执法关系很清晰的话,可以随时提起民事诉讼对权利举行完全的救援,那就不行以作为刑事案例处置惩罚;再次,是否切合刑法上的犯罪组成要件,对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等,刑法是如何划定的,要以组成要件为标尺来权衡是否组成犯罪。

寻求民刑交织案件中的“黄金支解线”很是难题,需要在详细司法实践中仔细掌握。陈兴良:“民刑交织”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从法式角度看,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总的原则是“先刑后民”。

另一个层面是从实体法角度看,泛起“刑民交织”情况,要凭据差别类型划分处置惩罚。第一种类型是用民事执法关系来掩盖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从外貌看是民事执法关系,实际上是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比力常见的如套路贷诈骗,本质是诈骗,但用债权债务关系掩盖,外貌是债权债务关系,可是这种债权是通过欺骗方法设立的,实际上并没有债权,而是组成犯罪。

第二种类型是在某些犯罪案件中包罗了一些真实的民事执法关系,以这些民事执法关系为前提,如果脱离了民事执法关系就难以判断,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界线就难以区分。好比,刑法例定的普通侵占和职务侵占,这些犯罪界线的划分,很大水平上要凭据一定的民事执法关系的性质来加以区分,由此判断是否组成犯罪以及是组成此罪还是彼罪。

第三种类型,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执法关系可以阻却犯罪组成。也即,如果民事执法关系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就不应组成犯罪。好比,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真实执法关系,而且股权转让是受民法掩护的,就不能简朴地认为组成犯罪。更况且,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没有发生转移,不切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组成要件。姚辉:寻求“刑民交织案件”中的“黄金支解线”的提法很是好,但恐难实现,尚待努力。有两点需要明确。

第一,基本的出发点要明确。在民法上确定有效的行为,在刑法上不应是犯罪,在处置惩罚刑民交织关系时,只有民法上的违法行为,或者民法上的效力可能会获得否认性评价的行为,才会进入到刑法评价。

如果非要说有一个界线——纷歧定是黄金支解线——那或许就是这个“度”。第二,过了界线之后,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要详细看待,区分三种情形:一是“先刑后民”。好比,民间借贷,出借人以高额利息乞贷给贷款人,但贷款人其实是在非法吸收民众存款,按刑法的尺度,组成犯罪。

此种情形,就要“先刑后民”。二是“先民后刑”。好比,许多刑法上罪名简直定取决于民法,好比所有权的归属,民法上如果权属没有确定,产业无法确定权属,刑规则无法确治罪名,此时就要“先民后刑”。三是“民刑并立”。

好比,条约上的“一房多卖”,在民法上,债权是平等的,意思是自治的。但在刑法上,则可能组成诈骗。从民事角度看,关注的角度是最后谁能拿到屋子产权,究竟哪个请求权能够获得实现,不能实现的请求权有什么其他渠道能够获得救援。可是,这并不故障在刑法上组成犯罪,两者可以“民刑并立”。

问题四:在认定产业犯罪、经济犯罪中,对于所有权等执法观点的明白,刑法应否和民法一致,应坚持何种逻辑?如何确保法秩序统一性?陈兴良: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什么职位?我认为,它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三阶级的犯罪体系中,首先要思量组成要件应当性,切合组成要件纷歧定组成犯罪,还要举行违法性判断。在违法性判断当中,如果存在民法或者其他法的正当情形,就应当阻却违法,它是一种出罪事由。

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这种行为,它是可以阻却违法的,纵然在客观上切合组成要件,也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置惩罚。刑法理论上有“入罪以法,出罪以理”的说法。“入罪以法”就是说,认定一个行为组成犯罪,首先要看是否切合执法划定即切合构罪要件,否则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置惩罚。“出罪以理”是说,一行为切合构罪要件,但有合理的事由就可以出罪。

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这是法定的出罪事由。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事由不限于执法划定,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就属于一种非法定的出罪事由,也就是说,出罪不需要有执法划定,只要是有原理,在法理上能够建立,就是一种非法定的出罪事由,因此,这种非法定的出罪事应当予以类型化,这对处置惩罚某些案件是很是有意义的。姚辉:民法和刑法在某些观点的明白上确有差别。

如果回归到一个统一的法秩序规范下,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界说“法秩序”,以及如何作出区别化处置惩罚?我认为,“法秩序”就是执法法例的强制性规范。在民法上将这个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治理性规范两类。

如果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可直接作出否认性评价;如果违反治理性的强制性规范,也会因其掩护的秩序是民法上允许的治理性秩序,在执法上给予否认性评价。但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甲不知道乙非法集资,为图高额利润将钱借给乙,发生条约关系。

此条约从民法角度来看,没有违反强制性规范,属于有效条约,但从刑法角度看,该条约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是违法行为。此时,如果这样来看,似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这类非法集资条约的效力问题上获得了区分,因此,搞清楚强制性规范的内在和外延对办案十分重要。周光权: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不是指部门法之间的统一,也不是指部门法之间法条文字寄义的统一,而是指部门法背后所指的法秩序的统一,也就是各部门法所维护的秩序是统一的。

好比,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的划定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划定在文字上是略有差别的,但其背后的寄义一定是统一的。此时,两个部门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没有差异的。

可是实践中存在要解释为何两个部门法背后所维护的法秩序没有冲突的情形。如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划定该罪要掩护的法益是确保金融秩序不受打击,这是它的法秩序。

但针对单个条约,民法所提供的法秩序是借贷关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自己在一个合理的规模内,债权债务应该推行。由此可以看出,法秩序的统一,不是外貌的统一,它是内在精神的统一,外貌上看,民法上违法性判断与刑法上违法性判断有些差异,它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此,解释学上的体系化思考就比力重要。

问题五:在刑事检察事情中,如何平等掩护涉案民营企业家及企业的民商事权益,并尽可能地降低刑事诉讼对其影响?陈兴良:在刑事司法中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掩护,包罗以下方面:首先,在立法上增强对民营企业的掩护是很是重要的。国有经济、国有资产和民营经济、民营资产是两种差别的经济形态,对国家的经济生长都很是重要,应当同等掩护。其次,平等掩护的问题不仅是理念问题、立法问题,更多的可能是司法问题。司法机关要从整个国家法治生长、经济生长角度来思量,司法机关办案,尤其管理经济案件,最终目的是使经济运动能够康健生长,因此在管理涉民营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时,如果确实组成犯罪,就根据刑法相关划定处置惩罚,可是要只管制止伤及民营企业家正当的民商事权利,使其在组成犯罪规模内负担刑事责任或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周光权:掩护民营企业的产业权,实现平等掩护,我以为有几点: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现行刑法对于掩护民营企业权益所设置的罪名确实并不充实,导致民营企业有些产业受侵害而寻求掩护时,执法依据不充实。所以,刑事立法要相应推进。

从刑事检察事情的实际操作上看,下面几点较为重要:一方面,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处置惩罚,在罚金刑及没收产业的判处上要慎重,要防止产业刑适用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对权益受侵害的民营企业的报案,侦查机关要实时受理,侦查机关不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实时监视,确保企业的产业权能够获得实时、有效掩护。姚辉:平等掩护在民法上是一个不言自明、天经地义的事情。

民营企业是民事主体,民法视野中的主体不会因为是民营或非民营就出现差异。从民法角度看,实现平等掩护,要做到三个尊重:第一,尊重民营企业的民事主体职位。民营企业在民法上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民法上具有平等的职位。

第二,尊重民营企业在民法上享有的权利。不管享有的是产业权中的物权、债权,还是人格权中的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都是民法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民法上是一体掩护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三,尊重涉民营企业的相关纠纷中,民事裁判中已经作出的认定和裁判,处置惩罚好民刑交织案件之间的关系。问题六:民法典设定了一些新型权利,刑事立法应如何回应?如何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促进刑事立法完善,实现刑事司法的高质量生长?陈兴良: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市带来重大的影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如何回应民法典,是现在面临的重大课题。民法典确定了一些新型权利,需要相应地获得刑法的认可,如果侵权行为性质严重,在刑法中就需要设立相应罪名,在司法中也要重视对新型权利的掩护。

刑法传统上较为注重对物权的掩护。可是,现在泛起大量新型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新型权利,又如小我私家权利方面,民法典新增了有关小我私家信息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泛起体现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不停扩充,其职位不停演变,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市带来很大影响。

面临社会生活的变更,民法要作出努力反映,在此基础上,刑法也要作出努力的回应。通过这种方式,执法才气努力回应社会生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纠纷,惩治社会中泛起的犯罪。周光权:民法典实施后对刑事立法存在较大影响。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有部门条文与民法典相协调。

亚博yabo888网页登录

例如,民法典中有关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立法条文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但现在一些典型的居心高空抛物案件,结果比力严重,如根据民法典将其适用侵权责任编来处置惩罚,执法惩处力度相对较弱,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针对高空抛物划定了专门的罪名。民法典第1009条划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运动,应当遵守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划定,不得危害人体康健,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增设了相应条文,拟将非法从事基因编辑、人体胚胎试验的一些行为划定为犯罪行为。民法典在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掩护方面增加了一些划定。

故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增加了相关内容,如拟将欺骗、强迫运发动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划定为犯罪,来进一步落实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利掩护的相关划定。所以,刑法的修改思量了民法典的一些重大变化。同时,民法典的实施,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详细就是要贯彻到每一个案件里。

贯彻落实民法典,需要将民法典的精神入脑、入心,需要落实到详细的案件中。姚辉:民法典作为一部固基础、稳预期、利久远的执法,其重要性不必多说,同时民法典也会对其他部门法发生重要的影响。这个问题的本质就在于两个部门法之间如何在民法典的实施历程中实现良性互动。

民法典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从刑事司法和检察机关的角度讲,要实时跟进。好比,适才提到的高空抛物,可能动用刑事手段更为有效。

好比民法典第1007条克制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等等,仅从条文文义上看,其就很可能与刑法直接发生关联。面临这种条文,检察机关应当实时学习,深刻领会,尽快在检察业务中融会领悟。

理想的状态应该是这样:一个刑事法官、刑事检察官应该知晓甚至通晓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唯有这样,最终才气做到对案件的最利益理。(检察日报 主持人:林楠 文稿统筹:华炫宁 关仕新 陈章 张宁 图片:钟心宇)。


本文关键词:三人,谈,陈兴良,姚辉周,光权,民法典,实,施与,亚博yabo888网页登录

本文来源:亚博yabo888网页登录-www.xaygl.com

电话
033-250767188